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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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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办发2016〕95号

各市(州)农委,安顺市农机中心,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为全面掌握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审批权下放后全省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培训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我委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培训情况。培训机构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教材,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培训,且连续两年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二)人员构成。法人代表及所聘用人员是否由农机系统在册人员兼职;教员(含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是否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人数不少于5人。培训机构是否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教学设备。教学设备包括教练车辆及配套的农机具、主要零部件实物、挂图和电教设备等。教练车辆数量不低于5台,教练车辆及配套农机具的数量和配套比例不低于1:2;教练车须自有,且经检验合格,并在当地农机监理部门登记,取得教练车号牌、行驶证。

(四)教学场所。教学场所包括教室、教练场地和办公用房等。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有固定的教练场地,且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五)管理制度。培训机构需建立完善的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公开。

(六)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对申请培训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并存档。

二、检查安排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我委根据各地检查情况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一)检查方法。一是听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负责人汇报培训机构具体情况,查阅培训档案资料;二是现场检查教学场地,核查教练车辆;三是调查走访已培训的拖拉机驾驶员和正接受培训的学员,了解培训教学情况。

(二)检查时间。市(州)于4月20日前完成检查,省级适时进行抽查。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法律规定。各地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农委关于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13〕150号)、《省农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的通知》(黔农发2014〔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掌握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检查需求。

(二)深入开展检查工作。深入仔细检查各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练车辆、培训场地和教学情况等,真实反映培训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时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整改或注销。

(三)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各市(州)于4月25日前向我委报送检查报告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登记表(附表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登记表(附表2)。内容必须客观、详实。附表需报送纸质和电子版。

联系人:余凯 联系电话:0851-85289706

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附件: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登记表

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登记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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