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第二批项目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6〕57号
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补助第二批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确保2016年我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的通知》(财农〔2015〕179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以及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GYQMANDlt;2016年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GYQMANDgt;的通知》(黔农发〔2016〕74号)等精神,现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第二批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请分别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和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项目资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的交通、通讯等补助;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的绩效奖励;聘请专家费用;标牌、手册、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管理费;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补贴;示范户物化技术补贴;利用农业科技网络书屋、农技推广服务云平台等有关信息化手段开展推广服务补贴;农技人员异地研修、集中培训和现场实训、开展继续教育等教材、场地、差旅、食宿、交通等知识更新培训费用等。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各市(州)和项目县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各项目实施县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项目年度方案计划,扎实抓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制定和落实农技推广机构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服务工作,强化县域农技推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 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二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省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