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6〕223号)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为加强2016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和项目规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合作组织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和负责项目的实施任务。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为项目的申报和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和督促监管工作。市(州)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方案审定批复及变更审批、督查和检查验收工作。省农委负责项目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和100万元以上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批复和验收。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工作。

二、资金分配原则

1、坚持优化布局,扶优扶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计生户。

2、向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相关项目倾斜

三、规范项目实施

(一)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遵循“指导不包办,服务不参与”的原则,指导合作组织按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唯一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二)按“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所有项目由合作组织自主垫资先建,验收合格后兑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全额拨付到合作社。项目实施涉及资金支出的所有票据、协议、合同等一律要以合作组织为承担主体。购置农机补贴产品信息表外的机具、机库棚建设、农资采购等必须遵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采购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要求的“乡村公示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自觉接受各级农机部门和当地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原则上由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审计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须加盖审计局公章)。

四、严格项目验收

(一)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和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的验收工作分别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3〕361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农机抗旱服务队与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要求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403号)要求执行。

(二)实施2016年度项目的合作组织同时实施了2013-2015年度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的,项目验收时要对2013-2015年度项目资金补助形成的资产再次清理核查,资产发生流失的,未清理到位前不得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补助购置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须遵照有关规定取得牌证。

(三)由省农委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须由市(州)农业(农机)部门先行审查并实地核查,确认通过市级验收后方可向省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2016年7月4日

2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