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6年贵州省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6〕102号
省农委关于2016年贵州省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南州、安顺市、遵义市、黔西南州农委(农机中心),有关县(市)农牧(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你们报送的2016年贵州省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所报实施方案,现予批复(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本项目资金属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控制成本支出,完善支出审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采购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和农机购置补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本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依据。如需调整,必须正式行文上报我委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及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及时向我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总结。
三、项目验收及资金划拨
本批复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要立即进行项目审计,在验收时出具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省农委组织省级验收,验收合格兑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将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
四、抓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培训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注重痕迹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涉及项目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要抓好辖区内项目县的监管工作,切实开展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县级农业部门要抓好项目的实施和督促工作,指导合作社规范、完善财务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程文红0851-85283350
邮箱:gzsnjjjgc@163.com。
附件:2016年贵州省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批复表
2016年8月2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印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