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221号
黔财农〔2016〕221号
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
___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业(牧、林)局:
为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发展蔬菜产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6〕2号),现将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下达你市(州)、县(详见附表)。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蔬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属于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6年“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016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及《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0〕25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二、各地要按照省农委任务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细化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抢抓农时、及时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三、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规定,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资金决算报告,向有关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将电子材料报省农委备案。有关单位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验收。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杨 韫 0851-86813047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85283228
省果树蔬菜工作站 朱守亮 0851-85282260
附件: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
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