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有关项目县农业(农牧、农工、农机)局(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7〕105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黔农财〔2017〕19号)精神,为保障资金高效合理使用和项目规范实施,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黔财农〔2017〕105号文件中的1420万元农民农机合作组织专项。
二、对下达非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和下达贫困县未被整合使用的项目资金,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对应的项目名称(明细详见附件),遵循“指导不包办,服务不参与”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农委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省农委批复。实施方案纸质版报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三、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足额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四、项目实施涉及资金的票据、协议、合同等一律以实施单位(合作组织)为责任主体。机具和设备购置、机库棚建设、农资采购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农财〔2017〕54号)文件要求办理。
六、项目实施方案格式和验收资料标准按照2013-2016年度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项目实施方案须附:合作社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社员名册及出资金清单(需社员本人签字,合作社盖章,并附社员联系方式)等验证资料并装订成册。
联系人:汤茂 电话:0851-85286981
附件:2017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明细工作簿.xls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