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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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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7、《省农委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通〔201710安排部署,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集中组织开展全省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三秋是农业生产关键时期,也是农资销售、使用高峰期,农资产品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全年农业丰收目标的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围绕全年农业生产目标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任务,在认真总结农资打假春季、夏季百日行动的基础上,结合农资打假工作要点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扎实组织、开展好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二、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要加强当地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力度。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为监管重点,继续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农资经营网点的日常监管,对进货渠道把关不严,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提高重点监控单位的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二是要加大农资质量抽检力度。在农资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以及摸排的线索,开展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农资市场及企业的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重点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真实性,检测种子质量以及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有效成份不足和添加隐性成份等行为。要切实落实检打联动要求,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彻查源头,严肃查处,严防假劣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三是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集中力量,主动出击,对侵权假冒,制售假劣农资、制售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的案件,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迅速调查取证。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彻查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包括电商网络),实施溯源打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坚决杜绝县级执法部门办案现象。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确保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

三、狠抓落实,确保安全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开展联合执法,提高农资监管齐抓共管的整体效果,实施社会共治。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落实,协调配合顺畅,政策保障有力。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焦点,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深挖假劣农资源头,对制售假劣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关注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联合办案、限期查办。

要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分析本地农资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农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

请于125日前将辖区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总结、《2017年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农委双打暨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张丽蓉

联系电话:0851-85285859(传真)

邮箱:1359209722@qq.com


附件:2017年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20171010









(此件对外公开)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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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7年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2017年   月  日



项目

立案数

办结案 件

移送司法机关

捣毁窝点

案件信息公开

查获数量

货值
金额

查处
起数

检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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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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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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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种子(含种苗、种畜禽)





















肥料





















农药

小计





















其中:禁限用高毒农药





















饲料





















兽药(鱼药)





















农机及零配件





















渔机渔具





















侵犯地理标志





















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