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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业 ​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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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局:

经研究,现将2018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3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20183-201812月期间新建、改扩建的生产性投入,包括场地平整、养殖设施修建、生产设备购买、亲本购买、苗种补贴;养殖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自控与自检;特色渔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考察、病防研究及新技术示范推广等补助。主要支持冷水鱼养殖、稻田综合种养、池塘低碳高效养殖等相关技术研究及示范推广,开展水生生物病害防治技术培训。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及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管理,并组织水产推广机构、水产养殖企业及专业合作社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级财政资金。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等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22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 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0851-85281757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冯  浪  0851-85842145


附件:2018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

    安排情况表

附件:2018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专项)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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