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 州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贵 州 省 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 州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贵 州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黔农发〔2018〕67号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区、市)农委(农业局、农牧局、农工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壮大适合我省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实现同步小康和脱贫攻坚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有着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通过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实现单一产品购销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转变,推动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通过产业联合和合作,形成产业利益共同体,推动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一县一业等“5+1”产业提质增效,有利于推进全省重点产业发展。
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及总体要求
(一)基本特征。现阶段,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二是龙头带动,合理分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三是要素融通,稳定合作。立足主导产业、追求共同经营目标,各成员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渗透,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产业增值,农民受益。各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协调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重点,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要以坚持市场主导、坚持农民自愿、坚持民主合作、坚持兴农富农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搞拉郎配、一刀切,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政府重点做好扶持引导,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
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一)培育引进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以“双千工程”为抓手,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引进力度,扩大全省龙头企业数量,增强龙头企业实力。各市(州)、县(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帮助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二)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立足产业扶贫,积极引导帮助贫困户、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促进合作社规范运行。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需要强化农民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能力,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三)增强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立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四)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要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四、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通发展
(一)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让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更多地分享改革红利。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引导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可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促进科技转化应用。龙头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有关部门各类创新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农业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申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要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
(四)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直供直销等,开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市(州)、县(区、市)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五)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信用制度,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支持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积极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引导龙头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五、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户共同发展
(一)提升产业链价值。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推动科技、人文等要素融入农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体验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
(二)促进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
(三)推动股份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大力推广农村“三变”改革经验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分配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
(四)实现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加强订单合同履约监督,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失信者及时向社会曝光。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探索将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龙头企业带动能力适当挂钩。
六、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万名干部下基层”“同步小康驻村”“五千行动”等活动的开展,选聘一批专业人员,担任合作社经营管理业务辅导员,明确责任、包联到社,指导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的组建。
(二)优化政策配套。各地可结合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优先支持贫困县、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对与合作社和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接机制,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原料基地的龙头企业,通过安排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等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对与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龙头企业要协助做好贷款,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帮助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开发推广茶叶、火龙果、猕猴桃等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向这类企业倾斜。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四)落实用地保障。落实促进现代山地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五)开展示范创建。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每个市(州)可结合实际情况,集中创建打造1-2个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资金、项目、政策等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逐步建立和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定期开展运行监测,适时更新,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各地确定的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请于2018年6月底前反馈省农委农经处,联系人:游幸,电话:085185284217。
(六)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远程教育等平台,协同做好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专题培训,培养一批政策理论精、经营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才,提高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成效,提炼可复制经验,培育有代表性的典型,强化示范推广,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广泛宣传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中涌现的典型事迹、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