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做好《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生动物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工作,建立强有力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制,积极应对水生动物疫情,提高快速反映和处置能力,防止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病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农渔技疫函[2018]195号)要求,对水生动物疫病报告及水生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种类
农业农村部实施《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8种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其中包括一类疫病2种:鲤春病毒血症和白斑综合征;二类疫病5种: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草鱼出血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新发疫病1种:鲫造血器官坏死病。另外,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还部署了对鲤浮肿病、罗非鱼湖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和对虾虹彩病毒病等新发病及国际关注疫病的监测任务。
二、水生动物疫情报告
在生产中,养殖品种如发现异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发现疑似病例后,要逐级上报,并取样送交有资质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进行确诊,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如果确定为阳性,应立即将阳性检测结果上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名称、阳性养殖场信息、发病概况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检测结果要通知到相关养殖场和县级负责动物疫病的机构。
三、疫病控制和扑灭
省、市(州)、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对发现阳性检测结果的养殖场指导,并进行相应处置,有效控制病原扩散及疫情扩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水生动物疫病机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请求经费支持。
(一)一类水生动物疫病和新发疫病处置措施
发生一类水生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依据《SC/T 7015-2011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见附件2)、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记录(格式见附件2)。同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附件3)。新发病处置措施暂参照一类疫病处置措施实施。
(二)二类水生动物动物疫病处置措施
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依据《SC/T 7015-2011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并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记录(格式见附件2)。同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
四、案卷整理及上报
对于2018年水生动物检测出有阳性结果的养殖场,各市(州)渔业主管部门在处理结束后,将处理和调查情况形成案卷,采取“一案一结”、“一案一报”的方式,及时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阳性结果处理案卷应在11月底前全部上报。案卷内容应包括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阳性检测结果报告、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及处理现场照片,处理情况概述等。
联系人:温燕玲 联系电话:0851-85815762
附 件:省农委关于做好《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的通知.pdf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