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整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水局:
2019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明确将我省列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按期保质全面完成,现就切实做好整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基石性工作,对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系、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提高农村治理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各地要从维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压紧压实整省试点工作责任,通过做实做细一系列改革措施,构建清晰、规范、严谨、高效的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机制和制度,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注入强大动力。
二、抓住重点,推动改革落实见效
各地要聚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夯实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个基础和前提,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着力抓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等主要改革任务,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一,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数据审核校验,及时上报数据,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核查,深入排查清产核资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存在漏报、错报情况,特别要针对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资产较多的村要加大核查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发生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等问题。专项检查按照乡镇自查、县级检查、市州核查、省级抽查的步骤展开,各级应当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开展好本地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其中,市(州)核查不少于30%的县,每县(市、区、特区)不少于30%的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30%的村。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盘点、每个村入户访谈5户以上农户等方式了解真实工作情况,对照验收指标逐项打分,并形成综合评分。县级验收要实现所辖行政村全覆盖,每个村都必须有一套独立评分表。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抽调熟悉清产核资工作的同志,适时开展交叉检查,督促做好验收工作,总结基层好经验,推荐一批先进典型,确保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顺利完成。
第二,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引导基层组织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县或市(州)为单位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注重保护外嫁女、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第三,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探索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在股权设置方面,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方面,提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管理方式,保持股权的长期稳定。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组织章程,完善治理机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少数人操控。
第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原则上,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比例不高于10%,公积金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成员股份分红比例不低于70%。结合实际确定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抵(质)押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和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
第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以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第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落实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扶持若干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三变”改革深度融合,大力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鼓励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
第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两个系统,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三、把握进度,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按照“扩面、提速、集成”的要求,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将于2020年10月底基本完成。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9年5月底前)。向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申请,编制整省试点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9月底前)。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加大推进力度,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完成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其中:2019年7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录入和全省数据审核,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当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3月底前,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2020年6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9月底前,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组建。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赋予农民更多集体资产权能,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开展查缺补漏和相关整改,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档案,完成改革收尾工作,在各地改革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形成整省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做好接受国家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四、强化保障,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支撑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实行省级全面负责,市(州)督促指导,县乡组织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切实落实党委主要领导特别是县委书记为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领导机制,推动县乡精心谋划和实施改革,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牵头和组织作用。
(二)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大改革工作省级财政专项支持力度,推动市、县级财政专项加大支持。加强人员统筹与调配,充实改革工作队伍力量,已完成承包地确权扫尾工作的地方,其工作专办(班)人员充实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积极推行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分片负责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政策保障。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财政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四)强化工作督导。市、县要加强督导工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交叉督查、暗访抽查,准确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建立月调度制度,定期调度通报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典型引领,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和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发现的先进典型、突出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