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第三方服务采购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为做好《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决定委托第三方开展《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立法服务工作,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关单位(机构)参与竞价。
一、采购项目及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第三方服务。具体内容:
(一)资料收集整理
收集国家和各省(区、市)出台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收集我省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资料收集的情况,在梳理参考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
(二)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调研工作计划。深入全省9个市(州)相关县(市、区)开展省内调研,选择2个立法工作较完备的外省(市)开展调研工作,强化分析研究,总结形成调研报告,研究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订提纲、框架和修订说明等。
(三)起草、论证和修改
在前期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修订提纲要求,组织开展《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草案编写内容包括:具体条文,每一条款的修订说明和修订理由,每一条款的立法依据,每一条款的参考借鉴依据,每一条与之前对照相比的变化调整。召集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和修改调整,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草案,并对采纳意见情况进行说明,制作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表。
(四)立法申请及后续修改完善工作
项目承接方协助我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立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立法审议阶段的相关工作,直至审议通过。
二、报价金额
不得超过16万元,超过为无效报价。
三、服务期
合同签订后至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工作进度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度安排执行。
四、报价人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均可参加: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立法、评估技术规范的人员。
3.有立法、评估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五、竞价时间及方式
2025年3月25日前,将报价书及相关资质资格条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密封件的方式送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省农业农村厅313办公室)。
联系人:薛宝贵;电话:85283162
六、结果公布
经采购单位综合比选后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结果在贵州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