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技术攻关榜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提升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发布技术攻关榜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攻关内容

开展辣子鸡”专用品种配套系马铃薯产地安全利用技术攻关,每项支持经费50万元。

二、申报时间

826日—95请申报人、申报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牵头单位需为贵州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榜单发布之日)的企事业单位支持鼓励科研院校与企业联合攻关,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按不低于12提供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每个项目参加单位不超过5个(含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必须具有实施项目的条件。每个单位只能牵头申报1项。

(二)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使用,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研发团队、研发基础、应用推广条件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无违反科研诚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承担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限制申报的情形。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申报。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申请书,并经项目所有参与人员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将项目申报书、所需材料纸质版原件及扫描件一并提交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处。

(二)形式审查

申报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省农业农村厅将向项目联系人一次性告知审查结果及具体理由;对因信息填写失误和不完整、缺失附件材料等情况,导致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正。

(三)项目评审

项目形式审查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项目评审。若评审结果表明所有申报方均无法满足攻关项目要求时,可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由申报方整合后申请二次评审。评审结果不支持立项的,终止攻关项目申报程序;同意立项的,进入立项程序。

(四)项目立项

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拟立项结果,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签署项目任务书,并安排相关资金。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内容审查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通知及技术榜单要求的,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受理、取消评审、取消立项、追回资金等处理。

(二)牵头单位对项目申请书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书需符合科技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重复申报,一经发现有此类情况,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取消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农业农村领域科学技术活动资格。

(三)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纸质版、盖章扫描版、可编辑电子版各1份,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2号)。

六、申报咨询

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处刘克,0851-85869257

省农业科技发展中心赵靓瑜,0851-85285654


附件:1.技术攻关榜单

      2.申报书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826



附件1

技术攻关榜单

项目1:“辣子鸡”专用品种配套系选育与示范推广

主要研究内容:开展黄羽优质肉鸡生长、肉质等重要经济性状的精准测定和遗传评估,利用多组学技术解析上述性状的遗传变异规律,筛选关键控制基因,建立分子标记辅助选育技术。培育生长快、肉质风味好“辣子鸡”专用鸡配套系;构建标准化养殖技术体系,示范推广新配套系。

主要考核指标:

1.研究黄羽优质肉鸡生长、肉质性状的遗传变异规律,筛选关键控制基因1-2个。

2.选育生长快、肉质风味好的“辣子鸡”专用鸡配套系1个。

3.研发“辣子鸡”专用鸡配套养殖技术一套

4.示范基地2个,推广“辣子鸡”专用鸡50万羽以上。

实施期限:3年。


项目2:马铃薯产地安全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

主要研究内容:针对影响马铃薯质量安全的耕地障碍问题,开展障碍因子在不同马铃薯品种迁移和转化机制研究,研发降低马铃薯吸收积累障碍因子的产品,提升马铃薯质量安全,构建马铃薯产地安全利用技术并开展试验示范。

主要考核指标:

1.研发马铃薯产地安全利用技术1项。

2.创制降低马铃薯吸收积累障碍因子的产品2个。

3.建设核心示范50亩,推广1000亩。

实施期限:3年。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