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6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严惩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持续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6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2日
2026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事关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做好2026年农资打假整治要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农资全链条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打击惩处力度,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审批认证管理。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不备案、先销售后备案、未审先推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证后监管,大力整顿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饲料、肥料质量监督管理,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义务。
(二)加大排查整治。在春耕备耕、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农业农村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开展排查,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企业及产品资质、产品标签标识、规范购销台账记录、药品施用范围记录等,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清理下架,立案查处,向来源地农业执法部门发送线索移送函,提高问题发现和处置率。持续开展“忽悠团”、网络违规售种等整治,紧盯走村窜寨、送货上门推销肥料、种子、农药、农膜、兽药等行为,加强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严查到底。开展违法销售禁限(停)用农兽药治理,强化对农资批发市场、乡镇农资店、流动商贩、种植养殖基地的排查,发现禁限(停)用农兽药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围绕化肥、农膜等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虚假标识、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照生产、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价格违法等行为。
(三)加强产品质量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生产、流通等领域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群众投诉举报多的农资产品和门店、往年农资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兽用中药散剂、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等农资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提高抽查效率。及时公布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下架和召回、坚决收缴、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网络销售农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对网络销售平台内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备案信息等加强核验,重点核查网络销售农资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等情况,严防在适宜种植区域外推广种植。督促指导落实网络销售农药备案制度。加强农资舆情监测处置,对网络舆情和投诉举报反映的假劣农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查处。
(五)实施严厉打击。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在监督抽检、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农资,要追根溯源、从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强化全链条办案意识,加强农资案件串并办理,全面调查取证,案件线索涉及本省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农业执法机构通报涉及地,案件线索涉及外省的,由市(州)级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地。
公安机关要把打击制售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犯罪作为“昆仑”专项行动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排查,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按照“打团伙、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全力破案攻坚。坚持打整体战,强化区域协同作战,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案件,采取“一地主侦、集群作战”等模式,深挖彻查,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对重大案件,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综合开展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发布农资案例,提供审判指导。
(六)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抄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检测结果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农资的,应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材料后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案件认定较难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主动介入案件办理,派员查询、调阅农资打假有关案件材料。对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资监管不作为乱作为、违规审批、处罚偏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情形的,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二、工作步骤
(一)集中排查整治。1—4月,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监管、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辖区内农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排查,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3类春耕急需必备物资,全面开展春耕农资巡查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农资,坚决立案查处,并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二)推进农资打假宣传教育。在春耕备耕期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广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向农民群众普及农资法律法规,结合农技培训、集市活动等场景用群众喜闻乐见方式讲解假劣农资危害,提升识假辩假水平。
(三)深入排查整治。5—12月,继续组织人员在重点农时,对辖区内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排查,持续开展打假整治。适时组织集中销毁假劣农兽药。
(四)强化检查指导。整治行动期间,省级检查指导人员通过“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按规定检查农资市场,指导各地开展农资打假整治,提高打假整治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扛起农资打假责任,落实规范涉企检查要求,强化沟通协作,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农资打假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协同联动,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开展会商研判、联合督办等工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要持续加强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成效,营造农资打假声势。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每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上月农资打假情况,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每月2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农资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市(州)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于12月3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重大舆情及时上报,同时按要求报送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蔡兴洪,电话:0851—85285157,
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罗铠,电话:0851—85850073,
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
省公安厅:张严,电话:0851—85904645;
省人民检察院:姚江波,电话:0851—86694694;
省高级人民法院:杨道远,电话:0851—86209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