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
各市(自治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文明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贵州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已经省文明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贵州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
创建文明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根据《关于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按照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文明建设,将在全省组织开展贵州省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着力点,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二、评选标准
1、爱国守法。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市民守则、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2、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等各个方面崇德尚礼、知行统一。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3、平等和谐。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沟通顺畅,感情深厚、亲情陪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幼有序、尊老爱亲、传承孝道。夫妻之间忠诚恩爱、包容接纳、责任共担。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友善和睦、共同分享、守望相助。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温馨乐观、彼此扶助、相濡以沫,特殊困难不离不弃、舍己为家、尽心尽责。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4、敬业诚信。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为民、甘于奉献。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合法经营、公平交易。重信用、守承诺,真诚做人、守信做事。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传承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优良品德。遵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准则,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5、家教良好。父母尊师重教、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6、家风淳朴。弘扬家和万事兴、忠厚传家久、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理家育子、和亲睦邻之道。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传承好家训,提醒引导、感染熏陶家庭成员。有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以好家规规范家庭成员的言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读家书、谈家教、倡家健、秀家宝等各类家庭文化体育活动,自觉树立良好家风。
7、绿色节俭。家庭环境干净整洁。家庭成员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注重资源再利用。勤劳节俭、厉行节约,注重节约水、电、纸张等各类资源能源,杜绝浪费。积极宣传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绿色出行,采用绿色家装,使用绿色产品。做到文明餐饮,传播健康理念。生活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婚丧嫁娶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
8、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加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邻里守望、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热情关心特殊困难人员,参加结对帮扶等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文明家庭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文明办、省妇联等文明委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评选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妇联。
四、评选数量
2017年,全省评选表彰“文明家庭”100户。从2017年开始,每三年一届,与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一同评选表彰。
各市(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国资委、省委金融工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政治部、成都铁路局文明办、贵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推荐10个候选家庭,贵安新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分别推荐3个候选家庭。
五、申报和评选
(一)凡是符合贵州省文明家庭评选标准的家庭,均可申报全省文明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全省文明家庭:
1、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2、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4、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5、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6、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9、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推荐的贵州省文明家庭候选家庭,按照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媒体公示、确定名单的程序进行。
1、组织申报。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文明办、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标准和评价体系,广泛发动群众、畅通参与渠道,积极推荐候选家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拟推荐候选家庭在其所属单位、社区(行政村)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当地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后,向省文明办申报。家庭成员获得道德模范、贵州榜样、贵州好人等荣誉或家庭获得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可优先进行推荐或申报。
2、审核评选。省文明家庭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省文明家庭候选名单,报省文明办领导审定。
3、媒体公示。将省文明办领导审定的全省文明家庭候选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4、确定名单。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全省文明家庭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领导审定。
六、表彰和奖励
1、省文明委对贵州省文明家庭进行表彰,授予贵州省文明家庭荣誉称号,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2、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对获得贵州省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进行奖励、帮扶。
七、指导和监督
1、对创建文明家庭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2、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3、对获全省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出现重大问题的文明家庭,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文明家庭称号的,不得参加今后的评选。
八、附则
1、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