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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动态:省农委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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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30 9:48:172016-9-30 9:48:172016-9-30 9:48:17

近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相关规定,省农委对部分轮岗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由于此次审计任务较为集中,

内部审计资源有限,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精神,委领导决定采用委托社会审计力量的方式实施此次审计任务。委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按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报价、业绩和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择优比选,确定了3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此次审计任务并签订了委托协议。

8月30日,接受委托的3家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审计组同时进驻被审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2010)3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委审计处重点在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向审计组提出具体要求,被审单位在提供办公条件和审计资料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目前,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已按时完成并向省农委提交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标志着我委首次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