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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扶贫条例》今起实施 鼓励探索“三变”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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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第16号公告,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9月30日通过的《贵州省大扶贫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施行。我省制定《贵州省大扶贫条例》,旨在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该《条例》准确界定“大”、吸纳精神“新”、操作方式“实”、内容贯彻“精”、责任追究“严”,自出台以来,备受关注和好评。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推动扶贫开发,探索实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扶贫开发模式,增加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收益。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经营规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法律、经营、道德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保障贫困村、贫困户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决策权等,保护贫困村、贫困户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据悉,这是农村“三变”改革首次入法,既是对我省实践探索的成果固化,也是对深化改革的积极支持。随着《条例》施行,必将加强我省农村“三变”改革法规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增收,为推动全省脱贫攻坚提供强大动力。

(政策调研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