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县法院公开审判李华强等4人乌江非法电鱼案
2016年12月29日,沿河县人民法院在刑庭公开审理了由该县渔政管理站移送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的李华强、李彬涉嫌乌江非法电鱼、杨虎涉嫌乌江非法电鱼、杨海波涉嫌乌江非法电鱼3案。
经法院庭审查明:李华强、李彬系叔侄关系,重庆市酉阳县后坪乡前峰村村民,2016年6月9日(端午节)在禁渔期间驾驶机动自用船非法在乌江沿河县黑獭江段使用电瓶式电鱼机(电瓶、逆变器、电捞兜)等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器具电鱼时被县渔政管理站现场查获,船上有电鱼机一套,渔获物32.5斤;杨虎和杨海波系沿河县团结街道办事处坝坨村村民,2016年6月14日晚,在禁渔期间分别驾驶各自机动自用船使用发电式电鱼机(船用柴油机带动发电机、逆变器、电捞兜)等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器具在沿河县乌江坝坨江段非法电鱼时被县渔政管理站现场查获,船上各有电鱼机一套,杨虎船上查获渔获物33斤。在庭审中,李华强、李彬、杨虎、杨海波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强、李彬、杨虎、杨海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后态度端正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分别判决李华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二个月,同案从犯李彬判处罚金2000元;判决杨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杨海波系从犯,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当场向4被告下达了刑事判决书,4被告均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据悉,这是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理的由渔政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例乌江电鱼案。市、县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均表示,将积极配合渔政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破坏江河水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江河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