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8年1月1日施行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由动物疫病的防控、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几个部分组成,主要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对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活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运输指定通道、动物的分销换证、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把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作为核心目标,同时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把时下公众的普遍期望和诉求作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既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又对其他一些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将有助于更好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