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市进入禁渔期 违反规定可入刑
从3月1日起,我市进入禁渔期。全市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禁止收购、销售野生鱼类,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而赤水河流域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业部决定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赤水河流域实施全面禁渔10年。另外,芙蓉江大口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马劲河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务川自治县)、芙蓉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贵州省桐梓县复兴河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禁渔。
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对违反者,将按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确保禁渔期工作取得实效,市农委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禁渔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水生生物保护区、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挖砂采石、涉水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禁渔期违法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和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禁用渔具制造、销售环节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渔政、公安执法合作,打击各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期间,市农委将组织督导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就禁渔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宣传发动和案件查处等方面开展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考评。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党员干部除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将通报当地党委、政府问责。
市农委提醒:凡是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收购、销售水生野生鱼类,可以向当地农牧局举报,也可向市农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