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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吸收湄潭试验区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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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吸收了湄潭试验区提出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多项建议

2018年3月26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率立法调研组来到湄潭试验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和修订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在湄潭召开的座谈会上,湄潭与会人员结合湄潭30余年的试验区改革实践,围绕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三权分置”等试验主题,从试验探索中形成的经验成果,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决定》共46条,其中农地“三权分置”及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延长承包期限计算的起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土地流转的风险防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多项条款吸收了湄潭试验区提出的修改建议。如湄潭试验区提出“完善三权分置后,颁证主体、权利义务等问题应当明确”的建议,《决定》的五、七、八、十、十三、二十五条均做了具体规定。如“应建立土地流转的风险防控制度”的建议,《决定》二十九条指出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担保”等建议,《决定》三十一条指出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湄潭试验区  陶通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