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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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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产监〔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提出“县级政府各类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产权流转交易详细规则,并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组织协调。

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共计35家。由于全省未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功能定位不清,大多地方存在有机构没人员、有人员没业务、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效率低等问题。因此,研究制定符合贵州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交易活动,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有几个部分,每部分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有五个部分,二十七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范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概念。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及交易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成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是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统一的多功能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级财政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

第三部分是交易品种、程序与规范。明确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十二类农村产权都可以作为交易品种。本部分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交易监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调解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五部分是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予以说明。

三、《办法》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制定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权属变更登记、权属查证、农村金融等方面服务工作。

市(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做好数据与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有条件的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县(市、区、特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综合服务工作。

同时,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二)关于交易品种

根据黔府办发〔201545号中明确的12大类交易品种,《办法》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和业务开展需求,继续保留12大类,并将其进行细化成33项,形成《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目录》。

(三)关于交易流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四)关于应进必进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五)关于支持政策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支持范围。

(六)关于组织领导

《办法》提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划。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流转交易,协助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乡(镇)工作站,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依法依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七)关于工作协同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支持配合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构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