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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5000元!玉屏县一起经营假草甘膦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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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玉屏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经营假草甘膦案,当事人洪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466元。

202210月,玉屏县公安局收到有关玉屏县某日杂店洪某某销售假草甘膦线索,经查,20212月至20223月,洪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向古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订购除草剂草甘膦,支付货款51624元,分别销售给当地农药经销商等,销售金额共69090元。经检测机构检测,古某某销售给洪某某的除草剂草甘膦不合格。

玉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洪某某明知是不合格农药而销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玉屏县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466元。

玉屏县农业农村局已吊销玉屏县某日杂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十年不得从事农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