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布2025年“绿剑护粮安”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贵州省公布2025年“绿剑护粮安”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8-13 10:36 字体:[]

2025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2025“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316件,罚款264.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59.01万元,吊销许可证照1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3有力维护了我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厅选取了8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普定县农资经营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20252月,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检查时,发现普定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X219“W906杂交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与云南某种业公司签订实验协议,约定对玉米种子“W906”40包、“X219”100包、“Y农试10”40包、“Z989”100包进行推广,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送出“X219”40包、“Y农试10”40包、“Z989”40包(对当事人赠送涉案种子的下游经销商销售种子行为另案处理),当事人自用了“Z989”3包,云南某种业公司召回“X219”47包、“Z989”57包。依法认定当事人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7项轻微档之规定,普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W906”40“X219”12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将云南某种业公司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局。

二、花溪区冯某经营假种子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20251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冯某购进标称“基地专用”(无品种名称)玉米种子120kg、货值金额1.2万元,购进X186玉米种子120kg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基地专用”(无品种名称)玉米种子66kg,违法所得0.66万元;X186玉米种子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基地专用”(无品种名称)种子系没有种子标签,属于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4项轻微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基地专用”种子54kg没收违法所得0.66万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推广、销售X186种子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7项轻微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X186”种子120kg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凯里市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案

2024929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肥料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时,对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销售标称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X进行抽样送检,202518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复合肥料钾含量不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立案查明,20246月,当事人从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涉案复合肥料鑫X沃,至案发时,已销售3.5吨,违法所得4200元,库存6.5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92项轻微档之规定凯里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00处违法所得0.7倍罚款2940元的行政处罚。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局。

四、安顺市贵州肉类有限公司加工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202411月,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平坝区公安局的线索移送函,贵州肉类有限公司屠宰分割1头死因不明的牛。经立案查明,货主张某(另案处理)安排承运人罗某(另案处理)运输1头死牛到贵州肉类有限公司加工分割,分割后的牛肉及牛副产品存放在屠宰场冻库内,尚未销售。涉案动物产品278.56kg(其中牛肉188.84kg牛头、牛蹄、内脏89.72kg)经检测合格,依法认定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7798.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96项轻微档之规定,安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动物产品278.56kg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货主张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贵阳市花溪区农业农村局。

五、修文县王某经营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案

20251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对贵州某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场内待宰圈舍B-3内发现王某存放的54头生猪,其中40头生猪未佩戴耳标。经立案查明,20251当事人从黔南州平塘县贵州农牧有限公司购买生猪130头,经检疫合格,并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因运输车辆车身过高,仅对部分生猪加施畜禽标识,40头生猪未加施耳标,王某将该批生猪运输到贵州某屠宰场暂存在待宰B-3圈舍依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20项轻微档之规定,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息烽县某屠宰厂擅自将屠宰厂内的动物外运出场案

20254月,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息烽县畜牧水产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移交线索称,某屠宰厂擅自将调运进入屠宰厂待宰的动物运出厂外。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某屠宰厂将已运达屠宰厂的2只羊运出屠宰厂外交给他人用于祭祀。依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23项轻微档之规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开阳县蒲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6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开阳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称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612日,当事人蒲某在开阳县南江大峡谷景区180栈道处,使用可视化锚鱼器(渔轮1个、探头1个、显示器1个、锚鱼鱼钩1付、3米长鱼竿1根)进行锚鱼,锚获鲤鱼2条(1.222kg)。当事人使用的锚鱼设备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钩刺耙刺(俗称:可视化锚鱼器)。613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开阳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碧江区田某某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牌照案

20254月,碧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河西街道八里岗开展农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一辆农机号牌为“陕0Y-48162”的机动车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牌照。立案查,碧江区农业农村局经向机动车注册登记部门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去函查询核实,依法认定田某某持有的拖拉机行驶证及牌照系假证假牌。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第163轻微档之规定,碧江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田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收缴“陕0Y-48162”假牌及行驶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