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电鱼——鱼儿入电网,他们入法网!
近日,赤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陈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决罗某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62199.5元,陈某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9395.5元。
基本案情:2022年7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陈某先后7次相互邀约采用电鱼棒电鱼的方式,在赤水市某河段禁渔区非法捕获水产品。经评估,二人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11583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罗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陈某系初犯及二人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2017年1月1日起,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刑事犯罪,广大市民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