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家庭农场培育政策明白卡
贵州省家庭农场培育政策明白卡
1.培育对象基本条件。坚持农户主体,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规模经营初具,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和特种产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后报备。从事农旅融合的,须坚持农业为前提条件;土地流转有序,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手续,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在5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原则上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农场主年龄在45岁以下的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培育;社会信用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2.培育目标。到2020年,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8000家以上,创建500家以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建成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县。2022年,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15000家,创建1000家以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新建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县。
3.培育进度。家庭农村培育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9年)为启动期,主要内容为启动培育工作、规范土地流转、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等,家庭农场初具规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第二阶段(2020年)为巩固期,重点在提高经营效率、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设施装备等方面取得进展,家庭农场基本达到县级家庭农场标准;第三阶段(2022年)为提升期,重点在农产品初加工、发展绿色农产品、市场拓展等领域着力,推动家庭农场走山地特色优质高效的发展之路。
4.培育对象认定程序。家庭农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分为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实行逐级晋升制度,申报上一等级家庭农场的,需取得本等级资格满1年以上。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经培育,家庭农场达到县级认定标准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市级家庭农场;达到《贵州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暂行)》认定标准的,经逐级认定申报,由农业农村厅认定为省级家庭农场。所有培育对象均要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5.培育创建标准。通过培训,种植业类:粮油面积达30-300亩,蔬菜面积达20-80亩,食用菌达10-100万袋(棒),水果面积达20-50亩,中药材面积达20-300亩,茶叶面积达20-300亩,其他经济作物达20-300亩;养殖业类:猪年出栏达200-500头,肉羊年出栏达10-100头,羊年出栏达100-200只,蛋禽年存栏达500-20000只,肉禽年出栏达1000-20000只,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达10-50亩,特种养殖年产值达10-50万元;种养综合类年产值达10-50万元;其它特种产业由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家庭农场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培育政策咨询电话:0851-8528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