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张明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贵州省食用初级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建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食品安全法》,我省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亟待进行修订。为此,省人大已于2015年将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列为立法计划,并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在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中,按照国家、省有关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和有关代表、委员建议、提案意见,新增了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章节,作为第三章共八条,其中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条件:“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的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者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
不能提供前款任意一项所列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主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目前,省人大法工委已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结束,预计今年可正式出台。
2016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蔡兴洪0851-85285157;此件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