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6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刘大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乌江库区有关网箱养殖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一直以来对乌江水库渔业管理工作的关注。现就建议中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省农委一直致力于库区大水面渔业生产有序健康发展:一是库区各县依法对辖区水域进行了规划,各县养殖水域规划均与航运、旅游等规划相衔接,网箱的设置不得影响河道通航。二是各相关县依据规划核发养殖证。三是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取缔无证养殖和不按规划设置网箱等行为,认真执行禁渔期制度,整治非法捕捞,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此外,还多次召集三市五县渔业主管部门,就库区渔业管理进行协调。
建议中要求帮助解决的事项核心是建议省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成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的问题。借鉴设立两湖一库管理局的模式,成立库区综合管理机构,确立管理目标,赋予机构相应职权、职能,就可整合库区现有行政资源,可大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已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因而目前我省各级各地渔业部门只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明确划分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级抓好政策制定工作,各地抓好管理和落实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协作,才能进一步抓好我省库区的管理工作。
关于帮助解决贵阳市区、县渔业监管机构的编制和人员的建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规定,贵阳市区、县渔业监管机构编制核定应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和编制空余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核定。
关于帮助解决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撤除网箱补助经费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省内渔业水域进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确因为减轻水环境压力、疏通航道等需压缩库区养殖规模的,可依据《物权法》对合法养殖户给予适当的补偿。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委可在政策制定上、渔民转产转业发展项目上给予相应的支持。
2016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衡0851-85289790;此件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