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的答复
黔农议复字〔2022〕77号 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的答复
齐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实行农用薄膜回收管理办法、防治土壤污染、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膜回收、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全面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利用,加快构建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您对我省农膜回收现状、存在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提出“关于在全省实行农用薄膜回收管理办法、防治土壤污染、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建议对我省做好农膜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所管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议的答复
为全面加强对农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我省先后印发了《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省农业农村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基本确定,农膜污染防治协同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农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农膜回收工作机制。2022年,我省各级有关部门将按照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认真抓好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工作,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按照规定积极回收废旧农膜,防治土壤污染。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加强对农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认真梳理排查区域内塑料制品生产情况,督促各市(州)做好行业日常监管,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农用薄膜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落实在全省范围禁止生产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积极推广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膜。
二、关于“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用膜回收点建设、回收补助等”建议的答复
为加快推进农膜污染防治,有效提高农膜回收率。《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农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废旧农膜。2021年,省级财政共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40624万元,用于支持推进耕地障碍修复、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省级财政项目资金500万元支持播州区、贵定县等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建设。省烟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地膜回收补贴政策,按照50元/亩的标准对烟农清理和烟农合作社收集进行专项补贴。
为进一步加大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和补助力度,不断完善农膜回收网络。2022年,省级财政将继续出资45亿元注入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包括农膜回收在内的绿色循环产业项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将下达2022年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12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9个市(州)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对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建设、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等建设内容进行补助。另外,根据我省制定印发的《贵州省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11号)文件,各地在提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可安排用于包括地膜污染防治在内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同时,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重大政策机遇,积极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汇报,以争取国家对我省农膜污染防治更大的支持。
三、关于“明确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负责农用膜销售、使用、回收监管工作,指导农用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议的答复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21年,省农业农村厅先后印发《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用薄膜使用及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推进农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销售、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2022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2〕14号)文件将地膜列为农资打假整治的重点之一,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严查农用地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同时,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持续做好农用薄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已将农用塑料薄膜纳入2022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扎实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统筹用好1200万元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强化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全力推进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四、关于“依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农用膜回收管理办法、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农膜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不同主体的责任,提出处罚条例”建议的答复
国家和我省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膜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我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对包括农膜销售者在内的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我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包括农膜使用者在内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深入推进农膜污染治理、防治土壤污染、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下一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认真抓好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普法专题讲座、学习培训、实地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深入实施农资打假行动和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抓住春耕、秋收等农膜使用、回收的关键时期,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地膜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公布一批农膜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坚持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进一步增强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各方主体回收责任,逐步完善我省农膜回收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农膜回收、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您的宝贵建议,切实提高我省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恳请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农业农村的发展。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