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00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800号建议的答复
张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支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田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用补划”的建议
根据《贵州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确实无法补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有关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定必须补划,这是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期内的目标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试行)》明确要求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利用项目区现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充分落实“六方会审”机制,由自然资源部门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审查把关。
二、关于“为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道路通达度,在机耕道建设出现避不开林地需要经过林地的情况时实行备案制,简化林地办理手续”的建议
2022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支持贵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意我省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采取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2022年10月2日,省林业局印发《省林业局关于落实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发〔2022〕13号),推行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明确需在报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完善使用林地手续。此文件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针对贵州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使用林地出台的支持性政策,不适用于机耕道建设使用林地。自2023 年1月1日起,省林业局已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权限委托下放至各市(州)林业局,含机耕道建设使用林地,在市(自治州)林业局即可办理,已简化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流程。
三、关于“出台园转耕、林转耕实施细则”的建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拟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明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落实措施,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衔接和沟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从省级层面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探索贵州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配套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时,免去或者简化办理占地使用手续的有效路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4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杨华进;联系电话:0851-8586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