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王华、罗黔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农用三轮车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出的将农用三轮车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农用三轮车不属于农业机械范围
2021年发布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NY/T 640-2021)中,无农用三轮车品目,农用三轮车不属于农业机械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故农用三轮车无法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农用三轮车归口公安部门管理
2004年12月29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4〕236号),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建议中的农用三轮车归口公安交管部门管理。
三、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中的农机具可满足农业生产资料运输需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中机具种类范围包括拖拉机等农业动力机械和田间搬运机等农用搬运机械,可以满足农村运载种子、肥料、农具和农作物的需求。今年,我厅引进推广浙江星莱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专门为丘陵山区研发的小型拖拉机,具有体积小、动力强、转弯半径小等特点,拟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升适宜农村地区农资、农产品运输和农业生产的农机具供给水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6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宁洁,电话:0851—8528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