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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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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用补划”的建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确实无法补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试行)》明确要求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利用项目区现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充分落实“六方会审”机制,由自然资源部门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审查把关。

二、关于“为了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道路通达度,在机耕道建设出现需要经过林地的情况时,实行备案制,简化林地办理手续”的建议

202241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支持贵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意我省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采取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2022102日,省林业局印发《省林业局关于落实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发〔202213号),推行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明确需在报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使用林地手续。此文件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针对贵州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使用林地出台的支持性政策,不适用于机耕道建设使用林地。自202311日起,省林业局已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权限委托下放至各市(州)林业局,含高标准农田机耕道建设等使用林地,在市(州)林业局即可办理,已简化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流程。

三、关于“出台‘园转耕、林转耕’实施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恢复耕地后纳入高标准农田图斑范围”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耕置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25年写入省委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推动园地和林地上山、耕地下山,完成置换60万亩。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起草了我省《2025年度林耕空间置换工作方案》《贵州省优化耕地林地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方案》《县级林耕置换实施方案(参考大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技术要求,经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工作方案(送审稿)》,正在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待相关工作完成后按程序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目前,我省已完成全省88个县林地管理边界划定及审查工作并上报国家;完成全省88个县耕地后备资源划定并对划定成果开展了3轮核查,根据市州提交初步成果,全省划定耕地后备资源宜耕范围2073.28万亩,后续实施还需逐地块实地核实确认,为开展林(园)耕置换工作找出了潜力空间。另外,恢复耕地后,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以及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等有关要求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图斑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性质在自然资源部门变更为耕地后,可将具备条件的耕地纳入下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衔接和沟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从省级层面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完善高标准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相关制度,规范和简化办理占用林地使用手续,积极探索园林地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恢复成耕地,并纳入图斑管理。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616

主动公开

(联系倪茂;联系电话:0851-85867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