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503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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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提复字〔2022〕78号 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5038号提案的答复
余学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治理的几点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从省级层面制定扶持政策,设立规模场户环保设施专项基金,通过贴息贷款或补贴资金等方式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的建议
2021年、2022年省财政分别下达省级畜禽粪污利用资金2580万元、2450万元,用于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污收集中心(有机肥厂)建设及畜禽粪污处理设备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推广等。
2021年,省财政出资45亿元设立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贵州省农业现代化相关领域。2022年,省财政继续出资45亿元注入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循环产业项目。
2021年,省财政共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40624万元,由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我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推进重点,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贵州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0〕250号),我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同时明确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进行支持。
二、关于“建议环保部门根据畜禽养殖的环境违法特征,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条例式的宣传环保法,增强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的建议
我厅将协同省生态环境厅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位置分散、体量小,粪污大多就近还田的特点,加大环保宣传,充分发挥电视、网络媒体的监督、教育引导作业,规范粪污存储和还田,提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业主环保责任意识,营造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建议环保部门在每一个乡镇办理1起以上的规模以下养殖环境污染典型案件,对从业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以案促改”的建议
经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从考虑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未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范围,但我们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从实际出发,可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尝试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厅将协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推进省级立法工作。
四、关于“建议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村根据实际制定村规民约,促进村民自治”
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等自治手段约束和管控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污染问题,对极端情况积极支持被侵权人向法院申请相邻权保护,多渠道、多办法解决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法律法规标准缺失造成的工作“真空”问题。
五、关于“建议省农业农村部门、环保部门联合制定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层级管理办法,有效规范指导散户养殖,在保障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农户增收”的建议
2021年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县、乡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引导、管控,多措并举解决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突出污染问题。
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制定《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指南(试行)》,通过组织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开展集中整改等方式,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处理粪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不定期联合帮扶督导,推动县、乡政府以畜禽养殖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清洁行动为抓手,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配套土地消纳监测评估等进行指导,妥善引导和规范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还田行为。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文超;联系电话:0851-85286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