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77号)
关于开展2016年农产品
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相关县(市、区)农牧(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系统质检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农委决定对各市(州)农产品质检中心和部分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开展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详见附件1)。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全省9个市(州)农产品质检中心和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详见附件2)。
三、技术支持单位
省农委委托省农产品质检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负责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能力验证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能力验证专家评审
省农委成立能力验证专家评审组(名单见附件3)。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
五、时间安排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于2016年4月8日前上传省农产品质检中心,并于4月15日上午9时在省农产品质检中心领取样品,领样时须携带保温桶一个,同时上交报名表。
(二)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的盲样考核须在领样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按照附件5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省农产品质检中心。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原始记录及图谱等一并寄送贵州省农产品质检中心。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7个工作日内向省农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
(四)省农产品质检中心应在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和补检结果汇总,报送省农委。由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
六、能力验证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检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未在本单位检测并未由本单位检测人员自行完成检
测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超过时间未上报检测结果的。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省农委暂停安排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检测工作,并给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合格并经能力验证合格后方可开展。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和相关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质检机构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
(二)各参加单位应提前做好能力验证各项准备工作,自备考核所需农药标样及耗材,提前将仪器设备调试至最佳状态。
联系方式: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蔡兴洪、唐会周,联系电话:0851-85285157
贵州省农产品质检中心,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联系人:王震、庞宏宇;联系电话:0851-86794921;
邮箱:gzncpzj@163.com;
附件:1、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
法汇总表
2、参加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单位名单
3、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
4、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5、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6、2016年能力验证前处理作业指导书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