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3]114号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中心),县(市、区)农机(农业、农牧)局(中心),有关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黔农发〔2011〕152号)和贵州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3〕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加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一级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二)连续经营农业机械产品2年以上;(三)有固定的仓储、经营、售后服务和培训场所,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四)有法人代表、财务及统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总人数不低于6人,其中农机维修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不能兼职;(五)具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销售农机补贴产品时能同步出具销售发票、提供《经销企业供货表》;(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在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服务能力;(七)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无法律处罚记录,无未结案农机销售或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行为;(八)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政策规定。
一级经销商可在县、乡设立二级经销商(法人代表与一级经销商相同)或分公司,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二)有固定的仓储、经营、售后服务场所,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三)有专职财务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四)销售农机补贴产品时能同步出具销售发票、提供《经销企业供货表》;(五)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在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
一级经销商可委托农机经销点代销农机补贴产品,农机经销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二)有固定的经营、售后服务场所,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三)有专职农机维修技术人员,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二、严格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备案确定程序
一级经销商由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省农委备案登记后公布,具有农机补贴资金报账资格;一级经销商设立的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经一级经销商向省农委登记备案后,具有补贴资金报账资格;农机经销点由一级经销商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级经销商可以在县、乡设立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也可以授权经销点代销一级经销商经营的农机补贴产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和经销点个数,不得设立条件限制经销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需带原件备查;(二)填写完备的《贵州省农机补贴产品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简称“登记表”);(三)仓储、经营、售后服务和培训场所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备查;(四)一级经销商出具的授权经营农机补贴产品授权书一份。以上纸质资料请按顺序装订,并标注页码。
申报时须同步提供电子版登记表,不得修改表格格式,按照excel格式填报。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一级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一级经销商对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和经销点资质真实性以及农机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和售后服务负责。一级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和一级经销商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委。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和经销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一级经销商要及时书面告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一级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农委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或经销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农委直接处罚一级经销商,并永久取消一级经销商销售补贴机具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等相关信息。经销商销售时必须及时向农民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发票上须备注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参数和各级补贴金额,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严禁代购行为,谁申请,谁购机,谁使用;严禁代签行为,经销商不得代替申购农民办理补贴手续;严禁代办行为,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补贴实施流程规定,不得代替其他经销商办理补贴资金申报手续。经销商要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以下的规定: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省农委将同步处罚一级经销商和该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代替农民办理购机补贴申请手续或代替其他经销商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手续的;农民购机后,供货或提供发票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培训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农委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表2)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提供虚假结算申请材料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省农委将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或经销上的查处情况上报省农委备案。
附表:1. 贵州省农机补贴产品二级经销商或分公司信息登记表
2.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