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农办发〔2024〕24号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24〕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县级实施方案,8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
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工作部署,现制定贵州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着重引导和支持积极性高、发展条件较好、工作机制完善、项目成效明显、绩效目标完成较好的县(市、区、特区),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重要农产品的关键且薄弱环节开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带动金融、保险投入,为拓宽服务领域、开辟服务市场积累经验,推动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16400万元,应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不少于164万亩。
二、项目实施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完成的任务面积可确认为项目任务面积。项目任务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任务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县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以及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聚焦关键薄弱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针对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进行支持。各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支持凸显效益优势和农民满意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项目任务实施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强化行业规范发展。以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为切入点,分作物研究制定社会化服务标准,细化服务技术规范、作业要求,促进服务质量提升。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化服务标准,强化执行效果评估。进一步推动广大服务主体使用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
(四)优化调整补助标准。各项目县(市、区、特区)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科学制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及分环节、分内容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环节,补助标准可降低,逐步退出财政支持范围。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五)因地制宜创新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采取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少收项目补贴资金部分,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资金补足服务主体少收的服务费;也可采取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按全额收费,在验收合格后财政兑现补助资金时按比例返还服务对象的方式,也可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切实可行的补助方式。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服务主体。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任务实施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和切实保障服务效果,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的服务主体。坚持让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政府推荐的服务主体,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
(二)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建立县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由项目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期限、支持环节、补助标准、项目验收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批复完成后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签订服务合同。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合同文本。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和质检验收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生产、劳务等居间服务的,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可将与一家一户签订合同的做法进行优化,采取1个村“1份合同+1份清单”的办法。
(五)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服务机械安装智能监控硬件设备实现作业过程管理和作业质量监督、作业数据统计及绩效管理等业务,提升工作效率、强化过程监督;鼓励各项目县建立或公开遴选第三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和数字化工具引导服务主体、小农户开展项目规范化管理。
(六)服务确认及项目验收。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托管服务后,服务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人员须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采取1个村“1份承诺书+1份完成情况表”的办法。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安装有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须认真收集监测数据、作业轨迹,将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由批复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再组织市级验收。市、县两级也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托管服务的验收,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监测数据、作业轨迹、验收确认、抽查结果等材料为主要依据,应避免验收程序繁琐,防止层层加码、增加基层负担。
(七)管理用好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各项目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服务主体对每一个服务环节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核验。验收合格的,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结算。
(八)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特区)要按照《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对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项目县(市、区、特区)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汇总所辖项目县(市、区、特区、特区)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按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自2024年7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应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024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024年12月10日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所辖项目县(市、区、特区)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年已实施和下年度拟实施的面积、作物、环节、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实施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统筹各渠道资金做好此项工作。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班或专项工作小组,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积极协调指导镇村共同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工作。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根据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形成县有服务中心、乡有服务平台、村有服务网点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打通“最后一公里”,打造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服务主体体系。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通力合作,组建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
(二)强化项目监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调度、监管和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项目组织实施,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县加快绩效目标进度和提高资金支出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服务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要公开主体遴选条件、项目内容和实施进展等信息,公示主体遴选和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以及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项目县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补助服务对象的资金不能通过服务主体转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化管理。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已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要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没有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区)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加快建立服务监管平台步伐,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五)强化绩效考核。根据要求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这一新要求,指导督促各项目县(市、区、特区)及时填报系统数据。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特区)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调动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两方面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要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联系人:肖冀霞,联系电话:0851—85283026
邮 箱:gznhjzc@163.com
附件:1.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任务表
2.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3.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环节补助标准(样式)
4.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样式)
5.×××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6.×××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式)
7.×××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式)
8.×××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附件1
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任务表
序号 |
项目县 |
资金安排 |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服务小农户比例) |
社会效益指标 (服务小农户数量和服务规模经营水平)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全省目标 |
16400 |
1640000 |
≥60% |
提高 |
≥85% | |
省对下合计 |
16400 |
1640000 |
≥60% |
提高 |
≥85% | |
1 |
息烽县 |
1000 |
100000 |
≥60% |
提高 |
≥85% |
2 |
修文县 |
200 |
20000 |
≥60% |
提高 |
≥85% |
3 |
清镇市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4 |
乌当区 |
400 |
40000 |
≥60% |
提高 |
≥85% |
5 |
贵安新区 |
200 |
20000 |
≥60% |
提高 |
≥85% |
6 |
湄潭县 |
500 |
50000 |
≥60% |
提高 |
≥85% |
7 |
红花岗区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8 |
绥阳县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9 |
播州区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10 |
仁怀市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11 |
水城区 |
700 |
70000 |
≥60% |
提高 |
≥85% |
12 |
盘州市 |
1000 |
100000 |
≥60% |
提高 |
≥85% |
13 |
六枝特区 |
1000 |
100000 |
≥60% |
提高 |
≥85% |
14 |
钟山区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15 |
平坝区 |
500 |
50000 |
≥60% |
提高 |
≥85% |
16 |
镇宁县 |
200 |
20000 |
≥60% |
提高 |
≥85% |
17 |
碧江区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18 |
万山区 |
400 |
40000 |
≥60% |
提高 |
≥85% |
19 |
印江县 |
700 |
70000 |
≥60% |
提高 |
≥85% |
20 |
思南县 |
500 |
50000 |
≥60% |
提高 |
≥85% |
21 |
石阡县 |
500 |
50000 |
≥60% |
提高 |
≥85% |
22 |
玉屏县 |
500 |
50000 |
≥60% |
提高 |
≥85% |
23 |
德江县 |
400 |
40000 |
≥60% |
提高 |
≥85% |
24 |
江口县 |
500 |
50000 |
≥60% |
提高 |
≥85% |
25 |
岑巩县 |
200 |
20000 |
≥60% |
提高 |
≥85% |
26 |
三穗县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27 |
雷山县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28 |
天柱县 |
350 |
35000 |
≥60% |
提高 |
≥85% |
29 |
贞丰县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30 |
普安县 |
200 |
20000 |
≥60% |
提高 |
≥85% |
31 |
晴隆县 |
200 |
20000 |
≥60% |
提高 |
≥85% |
32 |
册亨县 |
150 |
15000 |
≥60% |
提高 |
≥85% |
33 |
福泉市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34 |
长顺县 |
800 |
80000 |
≥60% |
提高 |
≥85% |
35 |
惠水县 |
1000 |
100000 |
≥60% |
提高 |
≥85% |
36 |
独山县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37 |
龙里县 |
800 |
80000 |
≥60% |
提高 |
≥85% |
38 |
瓮安县 |
400 |
40000 |
≥60% |
提高 |
≥85% |
39 |
三都县 |
300 |
30000 |
≥60% |
提高 |
≥85% |
40 |
平塘县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41 |
都匀市 |
100 |
10000 |
≥60% |
提高 |
≥85% |
附件2
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样式)
县级人民政府(公章):
联 系 单 位::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
农业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粮食及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全县农户数、户均承包地面积,党委政府对农业的重视程度、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承担该项目的优势、确定支持的主导产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二、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全县(市、区、特区)主导产业发展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有何发展变化,对促进全县农业发展有何积极意义。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确定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包括补助什么作物品种、哪几个关键环节和内容、标准、面积、比例等,以及涉及的乡镇、时间任务节点安排等。
(二)制定标准。包括两个:一是制定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标准;二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应达到的标准。
(三)优选服务主体。通过公开规范的程序,择优遴选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名单如下:
2.
3.
……
服务主体确定后要及时签订协议,组织项目实施。
(四)监督项目实施。包括如何监督服务主体为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如何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图表资料的填写等。
(五)检查验收。包括每一个环节的服务结束后,如何组织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六)兑现补助资金。验收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七)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目标、效果分析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经费落实、督促指导、资金拨付及监管、宣传引导等内容。
五、有关材料
包括项目县(市、区、特区)报送文件、项目区位置示意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等相关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附件3
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
社会化服务项目各环节补助标准
序号 |
主导产业 |
补助环节 |
单位 |
市场 价格 (元) |
补助标准(元) |
备注 | |
小农户 |
规模经营主体 | ||||||
1 |
水稻 |
育秧 |
亩 |
|
|
|
|
机耕 |
亩 |
|
|
|
| ||
机插 |
亩 |
|
|
|
| ||
统防统治 |
亩 |
|
|
|
| ||
机收 |
亩 |
|
|
|
| ||
2 |
茶叶 |
统防统治 |
亩 |
|
|
|
|
3 |
…… |
…… |
…… |
…… |
…… |
…… |
…… |
附件4
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
(样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特区)×××(实施主体)编制
年 月 日
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
(样式)
一、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实施主体成立时间、现有作业人员、农机具数量(台、马力),从事的主要服务产业和环节、服务能力,近两年开展服务的情况。
二、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拟带动当地农户集中连片发展现代农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情况。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确定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包括补助什么作物品种哪几个关键环节和内容、标准、面积、比例等,以及涉及的乡镇、时间任务节点安排等。
(二)制定标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应达到的标准。
四、工作措施
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的落实、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等内容。
五、有关材料
包括项目区位置示意图、各项服务图表资料。
附件5
×××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
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样表)
年 月 日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
地址 |
(镇/街道) 村 | |
负责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办公座机/手机 |
| ||||
作业人数(人) |
|
机械类型、数量 |
| ||
申请内容 |
年月日 | ||||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 意见 |
年月日 | ||||
县(市、区) 财政局 意 见 |
年月日 | ||||
附件6
×××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
作业合同
(样式)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等):
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序号 |
详细服务地 (山地、场所等) |
服务环节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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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亩,单价元,金额元; …… **种植亩,单价元,金额元; …… **机播亩,单价元,金额元; …… **机防亩,单价元,金额元; …… **收割亩,单价元,金额元; …… **烘干斤,单价元,金额元; ……
合计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 角分(¥:) |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名称)提供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商定结算方式: 。
4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农户“一卡通”号码(或规模经营主体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 月 日
2024年×××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
作业合同农户花名册
统计单位(盖章): 村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信息 |
服务内容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地块信息 |
品种 名称 |
服务环节 |
作业量(亩/头/只)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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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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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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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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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县(市、区、特区)农业
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样式)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为我村(社区、单位)开展
(详见附表)。
我们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及满意度测评真实可靠,我们愿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县(市、区、特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完成情况表
村(社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表(样表)
一、服务主体基本情况
名 称: 地 址: 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序 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信息 |
补助 资金 (元) |
其中:补助服务对象资金(元) |
其中:补助 服务主体 资金(元) |
服务 对象 满意度 (是/否) |
服务对象签名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号 |
联系电话 |
品种 名称 |
作业量(亩/头/只) | |||||||||||
耕 |
插 |
防 |
收 |
生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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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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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服务主体、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一份。填报时可根据需要自行插行。
附件8
×××县(市、区、特区)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样表)
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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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其他 | ||||||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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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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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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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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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作业量及补助金额(本栏行数根据实际自行增加) |
品种名称 |
服务作业量 (亩/头/只) |
核定补助资金(元) |
其中:补助服务对象资金(元) |
其中:补助服务主体 资金(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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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县(市、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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