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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洗消中心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18:48  字体: 文字来源:计划财务处  作者:计划财务处 访问量:142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洗消中心补助)资金30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和“9+3”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中的榕江县、七星关区和晴隆县直接办理资金调度,其余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一)资金用途。每个项目县下达补助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项目补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租赁流转,建设喷洗消毒车间不少于250平方米,烘干车间不少于200平方米,驾驶员消毒室,污水处理池等。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

(二)补助方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启动实施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当补助资金拨付至50%后,剩余50%补助资金待项目如期竣工,并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于今年11月对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届时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程序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用于洗消中心建设。

(三)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的相关企业(详见附件)。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批复等事宜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四)运行机制。项目建成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面向社会对外提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复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杨齐心0851-85289155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关  0851-85281253

省财政厅农业处:          0851-86892514

附件:1.2020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洗消中心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2020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洗消中心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