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农计财〔2021〕14号
遵义市、六盘水市、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习水县、水城区、福泉市、瓮安县、长顺县农业农村局:
按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农计财〔2020〕28号)要求,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入库公示,结合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我厅择优选择5个项目作为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并印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国家级遗传资源保种场)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付2021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的通知》(黔农计财〔2021〕11号)将资金拨付相关县(市、区)。为做好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
(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项目申报书的基础上,根据下达的财政资金额度和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1),会同项目实施企业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负责完成,经充分论证后,于7月30日前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8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
(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相关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要认真把关,采取实地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后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于8月30日前下达项目批复,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限期修改完善并组织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按程序下达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项目调整或取消。对逾期未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或复审仍未通过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或项目取消申请,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调整或取消试点。项目调整或取消试点的项目所在县,省农业农村厅3年内不受理相关项目申报。
二、组织方式及注资
在收到项目批复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项目资本金拨付项目实施国有企业;在收到项目资本金的1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企业(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方)要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出资方案组建SPV产业项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组建董事会、股东会);在SPV产业项目公司成立的10个工作日内,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方要将资本金注入SPV产业项目公司。
三、项目实施及调度
(一)有序推进项目实施。SPV产业项目公司是项目实施的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内容,在做好前期规划以及用地、环评等手续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批复单位出具调整意见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定期调度项目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跟踪调度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实地检查、座谈交流、跟踪调度等方式,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四、资金使用及监管
(一)规范资金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0〕242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农发〔2020〕28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到国有企业以及SPV产业项目公司后,按照企业资本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监管机制(试行)》(黔农发〔2021〕25号)要求,加强资金运行监控,掌握资金支出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银行融资贷款
项目总投资的60%为银行融资贷款,鼓励以SPV产业项目公司为主体,将农用地经营权、生物性资产为抵押物,以土地综合性长期收益、农业资源增量收益、资金闭环运行收益、农业保险功能、农业担保作用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融资贷款。同时,鼓励SPV产业项目公司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申报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以及“黔猪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撬动金融资本。
六、利益联结机制
项目实施国有企业投资收益的分配,可适当向社会资本方让利,但不得超过净利润的10%。项目实施国有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原则上按1144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即10%分配给村集体经济、10%分配给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全面退出后分配给村集体经济)、40%分配给流转土地的贫困户或非贫困户(未产生流转土地的,20%分配给村集体经济、20%用于自身发展)、40%用于自身发展。
七、绩效评价及验收
(一)开展绩效自评。按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黔农发〔2019〕62号)要求,对分配至非脱贫县以及未被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开展项目验收。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由批复单位以项目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为依据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要将验收报告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通过验收后,要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股权退出机制
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实施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股权原则上不能退出。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1年后,项目实施国有企业、社会资本股权退出按照SPV产业项目公司章程办理。项目实施国有企业股权退出后,原则上继续采取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方式用于农业产业项目投资。
联系人:伍瑜、党先林;联系电话:0851-85282285、85281035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
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
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项目专家评审意见.xlsx
附件2: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