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154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0〕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1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2731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农业产业发展全产业链培育过程中的原料基地提升、加工能力提高、仓储保鲜配套设施和中国农民丰收节贵州主会场活动补助等。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0〕242号)要求和省农业农村厅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工作,并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陈文怡 0851-85283228
关 立 0851-85281253
省财政厅农业处: 赵 颖 0851-86892514
附件1:2021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1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x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