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 省级第二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167号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1〕1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省级第二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1500万元(详见附件)下达你们,请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主要用于今年以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防灾救灾工作,特别是干旱、洪涝灾后恢复生产,秋冬种期间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工作,修复因灾受损的养殖场舍等生产设施方面。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黔财农〔2020〕290号)管理使用资金,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强化资金监管,加快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1年省级第二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1年省级第二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