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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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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2〕1号),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80000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2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本次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抢抓春末夏初季的农业生产,支持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稳岗就业,支持改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方面。

三、有关县(市)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衔接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的拨付进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按照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评估和论证,安排的项目要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提高项目开工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发挥项目效益。

五、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加强衔接资金的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级、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脱贫群众参与项目的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七、各地要按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将资金到账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国家和省将加大监测和通报力度。

附件1: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附件2:2022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