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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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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3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三西农业建设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3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195597万元(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2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支持产业发展。2022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到县资金规模的55%,且不得低于2021年的资金占比。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22号)的有关要求,加快资金下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督促资金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导,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按照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项目库,加强项目论证储备,做好项目动态调整,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五、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级、县级衔接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脱贫群众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七、请各地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及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省乡村振兴局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