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治理、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2〕87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治理、渔业增殖放流)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2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213农林水支出”(具体额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以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依托市场主体建设秸秆加工利用厂房、秸秆收储点、收集棚,探索形成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模式。耕地生产障碍治理资金主要用于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更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24万亩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安全利用技术攻关、全程质量控制等工作。渔业增殖放流资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种投放等相关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0号)要求,约束性任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治理、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 产障碍治理、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治理、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 产障碍治理、渔业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