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 (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设施)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2〕94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设施)补助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2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213农林水支出”(具体额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购置、更新和报废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已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及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冷库内置货架、信息采集等设备的购置等相关支出。
三、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0号)要求,约束性任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设施)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设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设施)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设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