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轮作试点)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3〕78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轮作试点)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3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2130135农林水支出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具体额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三、耕地轮作试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实施粮油轮作和2022—2023年油菜机械化移栽试点建设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可采用物化、现金补助或物化和现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环节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耕地轮作试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实施轮作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可采用物化、现金补助或物化和现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环节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轮作试点)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轮作试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轮作试点)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轮作试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