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一批)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4〕3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财农〔2024〕3号),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一批)资金1680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行为。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后农作物生长恢复和大棚等设施修复重建、灾后畜禽养殖圈舍修复、灾区水产苗种购置等,包括购买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肥料、农药等物资或社会化服务,及必要的现金补助,或物化、社会化、现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由县级根据实际选择补助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办理。
三、请各地于资金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州),经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见附件2)。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一批)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4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一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