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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 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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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25〕7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贵州省土壤肥料研究所、贵州省水稻研究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5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5年“2130153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额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相关预算指标在接收、登录和下达等各个环节应单独列示。

三、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障碍耕地治理与示范效果评价、材料采购与实施、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与核实、快速检测设备采购与准确度评估、项目成果质量评估等;第三次土壤普查资金主要用于市县两级成果形成;酸化耕地治理资金主要用于酸化耕地土壤改良材料采购和施用,阶段性和总体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抓紧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报备资金使用方案。各地于资金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州),经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地通过竞争申报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六、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省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国家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国家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县级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纳入2025年整合范围。

七、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17日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生产障碍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酸化耕地治理)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