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委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代畜牧业的基本理念为基础,加快改造传统养殖模式,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创建27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其中:国家级20个、省级70个、地级76个、县级104个。在全省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奶牛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三、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猪
(1)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
种猪场能繁母猪2000头以上,商品场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
(2)市(州、地)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
种猪场能繁母猪1000头以上,商品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3)生猪县级标准化示范场
种猪场能繁母猪300头以上,商品场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
2、奶牛: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
(1)省级蛋鸡标准化示范场
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20万只以上。
(2)市(州、地)级蛋鸡标准化示范场
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10万只以上。
(3)蛋鸡县级标准化示范场
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5万只以上。
4、肉鸡
(1)省级肉鸡标准化示范场
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地方特色品种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2)市(州、地)级肉鸡标准化示范场
年出栏量20万只以上;地方特色品种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3)县级肉鸡标准化示范场
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地方特色品种年出栏量3万只以上。
5、肉牛
(1)省级肉牛标准化示范场
能繁母牛500头以上(含带动农户饲养能繁母牛1000头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牛1000头以上。
(2)市(州、地)级肉牛标准化示范场
能繁母牛300头以上(含带动农户饲养能繁母牛600头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牛800头以上。
(3)县级肉牛标准化示范场
能繁母牛50头以上(含带动农户饲养能繁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牛500头以上。
6、肉羊
(1)省级肉羊标准化示范场
原种场能繁母羊1000只以上,扩繁场能繁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羊2000只以上。
(2)市(州、地)级肉羊标准化示范场
年出栏商品羊1000只以上。
(3)县级肉羊标准化示范场
年出栏商品羊500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畜禽良种化。在充分发挥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为主体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6、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今年,全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包括国家级、省级、地级、县级示范创建。各市(州、地)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省农委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各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见附件3)。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各个畜种示范场数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委畜牧处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三)强化创建培训。省畜牧站负责分期对各市(州、地)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市(州、地)负责对辖区内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四)实施验收挂牌。国家级示范场执行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我省根据创建情况,按照农业部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农业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省级示范场执行省农委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由省农委组织专家评审验收,报委办公会议通过,并经《贵州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标牌。市级、县级示范场验收、公示、发布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五)举行现场观摩。省农委组织召开现场会,组织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化示范场进行观摩与交流。各地也要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总结示范创建的成效。
(六)加强监督管理。省农委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农委和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
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五、进度安排
4月下旬派员参加全国第一期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5月下发《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和《贵州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6月上旬举办贵州省第一期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6-7月各地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现场验收;
8月完成国家级示范场推荐和省、地、县级示范场的公示;
9月发布省、地、县级示范场名单,总结示范创建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领导小组,由分管委领导吴承斌副主任任组长,委相关处(办、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组,委畜牧处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农委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贵州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专家名单
2、贵州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3、贵州省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核定指标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