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贵阳市畜产品(生猪)电子化综合 平台建设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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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6-24728
  • 信息分类: 废止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6〕14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贵阳市畜产品(生猪)电子化综合 平台建设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贵阳市农委、毕节市畜牧水产局、六盘水市农委:

你们报来的《贵阳市畜产品(生猪)电子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赫章县可乐猪保种繁育项目实施方案》、《水城县家庭牧场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城县中蜂活框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建设年限、主要建设内容、地点及规模、承担单位、监管单位和总投资等详见附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建设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

四、项目监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建设痕迹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的相关程序办理;由专业合作社承担建设的按先建后补方式建设实施。要认真做好项目财务、相关文件、报告、合同、公示材料、图片、票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开展项目审计,项目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如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务必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定期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黔农财〔201672号及黔农牧〔201625号文件精神,市级畜牧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监管单位,并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调整、验收等工作。县级畜牧部门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为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成效负总责。

联系人:谢劲松          电  话:0851-85284977

  邮:gzxmc@sina.com

  附件:


1、贵阳市畜产品(生猪)电子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批复表;

2、贵阳市畜产品(生猪)电子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3赫章县可乐猪保种繁育项目批复表;

 4、水城县家庭牧场生猪养殖项目批复表;

5、水城县中蜂活框养殖项目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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