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加快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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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33966
  • 信息分类: 废止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9〕64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加快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为提高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推进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针对2018年我省排查出的212个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我厅于2018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督促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通知》(黔农办发201822),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截止2019年4月20日,仍有140个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未关闭或搬迁(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条底线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已将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列入重点范畴。各地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切实增强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负总责。市(州)农业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督促各县制定和落实关闭或搬迁行动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三、按时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各地要加快推进关闭或搬迁工作进度,务必于2019年6月底前依法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停止饲养行为,拆除饲养设施、清除养殖废弃物。对异地搬迁重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要密切注意舆情动态,对粪污处理能力弱、污染程度严重及群众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先行关闭。认真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效推进。要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四、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大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督查指导力度,对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建立台账,上墙建档,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实行周报制度,各市(州)每周五将工作推进情况报我厅畜牧发展处。


联系人及电话:罗伟0851-85283143(兼传真)

邮箱:758888522@qq.com


附件:全省畜禽禁养区内140个养殖场名单

2019年4月27日

全省畜禽禁养区内140个养殖场名单(4.27)(1).xlsx